第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被移送的部门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有关财物一并移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