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