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