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