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