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中,苗族、瑶族、傣族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其他民族也应有一定的名额,并且应当有苗族、瑶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