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人才市场第九条已废止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一)设立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设立单位持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