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适用本条例。实行或者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