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人事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