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人事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交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