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督促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经督促仍不办理的,可以交当地人才流动机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如果已经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当事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