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