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