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