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十一条有效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