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驶离航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