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航政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