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