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