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闸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碰撞闸门、底槛和船闸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船闸管理单位,并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