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闸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船舶办理过闸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航行证件,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船舶总吨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对船舶证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无船舶证书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船检机构进行实测,核定其计费基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