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京杭运河船闸上下游一千五百米为引航道,其他船闸上下游八百米为引航道。

在引航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水上货物交易;

(二)擅自打捞沉船、沉物;

(三)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站、趸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