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调水、泄水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