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