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服务。

水上服务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