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十七条已废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服务。水上服务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