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依法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