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或者保护工作不力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