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