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一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