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外选择专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