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制度。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