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