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