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一)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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