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年内对同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得重复抽查。因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发生争议申请检验的,应到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