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