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