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自治县财政补助有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解决,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自治县内的高中招生,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自治县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同时采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