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制定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