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彝语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