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第八条已修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从国外引进的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