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从国外引进的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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