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驯养繁殖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