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