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