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已废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