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