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