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业平等待遇:(一)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四)其他各类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