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