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