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3 文化教育权益Article 13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完成义务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