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